服務項目


博鉅以良好品質,誠意的溝通,提供專業的服務 !

讓您的企業以得到物超所值得的服務,提供以下的服務。

IFRS9未上市櫃公司股權評價, IFRS13公允價值評價

IFRS9 未上市櫃公司股權評價
IFRS13 公允價值評價

IFRS9未上市櫃公司股權評價

壹、前言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 (IASB) 於 103 年 7 月 24 日發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9 號「金融工具」(IFRS 9) 以取代現行採用之國際會計準則第 39 號「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 (IAS 39),並預計於 107 年 1 月 1 日生效。 自107年開始實施的IFRS 9金融工具之規定,過去按成本原則所認列的未上市櫃公司股票須改用「公允價值」入帳。由於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無活絡的市場報價可供引用,因此須得遵循IFRS 13公允價值衡量之規定,透過專業評價人員採適當的評價技術,衡量所持有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公允價值並依據入帳。 IFRS 9金融工具對金融資產減損對損益的影響,企業可自行選擇分類可能流向當期損益(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FVTPL),或流向其他綜合損益(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FVOCI)。在IFRS 9的規定下,分類至FVOCI的股票,僅有股利會流向當期損益,實際賣出時將不會流向當期損益,而直接轉入保留盈餘影響淨值。 貳、評價方法 目前在實際的價值評估實務中,主要有三種評估方法:收益法、市場法、成本法。 (1)收益法,是依據資產未來預期收益經折現或資本化處理來估測資產價值的方法。利益流量的計算則是在結合評價人員的專業知識、正確的財務模型、準確的財務預測及合理的參數假設後所求出的。 (2)市場法,是將目標企業與可比企業對比,根據不同的企業特點,確定某項財務指標為主要變量,用可比企業價值來衡量企業價值。即:企業價值=可比企業基本財務比率×目標企業相關指標。在實際使用中經常採用的基本財務比率有: 市價本益比(P/E ratio)、市價淨值比(P/B ratio)、市價營收比(P/S ratio)等。取得可類比同業的財務報告及市價是市場法中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 (3)資產法,此評價方法視股權價值為總資產之公允價值減去總負債之公允價值後所剩餘之價值。在評估的過程中,評價人員可能會需要針對個別或一組資產或負債進行評估,在對各項資產負債清查核實的基礎上,逐一對各項可確認資產負債進行評估。 參、結論 由於每一種評價方法各有其優缺點及使用上的限制,需針對標的公司之營運特性及公司現狀而選擇最適切之分析方式進行評估,並需調整相關參數(如折溢價調整) ,以產生合理適切之價值結論。

 

退休金精算報告簽證

退休金精算報告簽證


精算企業定期財務報告

由合格簽證精算人員出具符合「 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8號」、「美國 FASB 87 、 FASB 132 、 FASB 158 」 (ASC 715) 、「 國際會計準則 IAS 19 」規定之精算評估報告書。

無形資產暨企業評價

無形資產暨企業評價服務


無形資產

本公司之企業評價師為中華無形資產暨企業評價協會之認證企業評價師及個人會員,遵循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評價準則、中華無形資產暨企業評價協會之自律規範及企業評價職業準則,提供下列法令有關無形資產暨企業評價之相關服務,以作為企業及會計師採用之專家報告: 依第 37 號公報「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出具無形資產評價報告。

 
 

員工認股權公平價值

員工認股權規劃及公平價值、酬勞成本計算


訂定員工認股權

因應員工分紅費用化及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39 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之實施,本公司可出具員工認股權證、現金增資認股權及庫藏股認股權等公平價值評估之報告。

 

 

 

 

保險業精算簽證報告

保險業精算簽證報告


保險業精算

保險公司依監管機關規定必須於每年三月底前出具上年度之精算簽證報告,簽證作業除了依照「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簽證作業應注意事項」之外,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所依據的法規和資料還包含:台灣精算學會發布的「人身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實務處理原則」、保險局發布的「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以及由保發中心提供的「壽險業準備金適足性測試之情境資料」。

 

 

勞退休金暫停提撥

代辦暫停提撥退休準備基金至中信局專戶


暫停提撥退

事業單位申請暫停提撥當時,退休準備金已達目前全體勞工日後符合退休要件請領退休金之總額現值時,即可申請暫停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保險業精算簽證報告之複核報告

保險業精算簽證報告之複核報告


複核報告

複核報告應包含複核意見摘要及複核備忘錄,並應就主管機關指定之複核項目表達下列各項意見:
(一)簽證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二)簽證內容是否符合相關精算實務處理原則或標準計算
(三)簽證所引用資料、評估過程、計算方式及各項假設之合理性與適切性。
(四)簽證精算人員就簽證事項提具精算意見之合理性與適切性。
(五)複核專業推論、結果及具體建議事項。